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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日期:2019-10-09

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内容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的本公告列明之外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日期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五、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二)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不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广西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文件口径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解读:

一、出台目的

该政策是区税务局为规范我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 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办法》。

二、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定义。

(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处理计税价格争议的程序、纳税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及应出具的文书。

(四)第六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后续管理。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第七条 明确了纳税人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

(六)第八条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监督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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